法律分析:第一条 为推进发展示范城市创建,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,依据《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》和、《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》规定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各地区要积极参与发展示范城市创建,坚持城市主动申请、逐级复核评议、部门共同参与、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,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、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,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。第三条 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(以下简称安委会)统一部署,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安委办)组织实施。第四条 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,经城市自评、省级复核、国家评议后,由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。获得命名的发展示范城市三年后复评,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,未通过复评的由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。第五条 安委办负责制定《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评价细则》),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。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。
法律依据:《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》
第一条 为推进发展示范城市创建,规范创建过程中的评价与管理工作,依据《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》和、《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》规定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地区要积极参与发展示范城市创建,坚持城市主动申请、逐级复核评议、部门共同参与、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,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、保障能力强的安全发展城市代表,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,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。
第三条 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(以下简称安委会)统一部署,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安委办)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发展示范城市每年评价命名一次,经城市自评、省级复核、国家评议后,由安委会统一命名授牌。获得命名的发展示范城市三年后复评,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,未通过复评的由安委会撤销命名并摘牌。
第五条 安委办负责制定《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评价细则》),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。
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安委会命名授牌的发展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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